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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終結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 原告
    陳至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至傑 上列聲請人呈報欣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 文。另按法院受理呈報清算終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欣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114年 度司司字第11號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准予備查在案,現因上開公司已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清算完結,爰檢附相關文件,聲請准予備查清算完結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係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就任為欣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後於民國114年2月4日起連續三日登報公 告催告債權人於公告日起三個月內申報債權。是依聲請人刊登新聞紙之日加計三個月,其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應至同年5月5日始行屆滿,目前仍在申報債權期間內,難認清算事務已經終結。故聲請人聲報清算終結聲請准予備查,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並由聲請人繼續清算事務,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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