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3955號
- 債權人
- 林秀羽即林淑閔
- 債務人
- 黃莉禎 住○○市○○區○○街00巷00號
-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黃莉禎於第三人百麗絲丹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查上開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