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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714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8至12樓
送達代收人
黃致維
送達代收人
1
債務人
鉦韋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韋欽 住○○市○鎮區○○街0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至12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23樓之
設桃園市○鎮區○○路0號4樓之4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珮娥  住○○市○區○○路000○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登記地、住所地分別係在桃園市、臺中市,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經本院職權審酌後,認以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妥,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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