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1712號
- 債權人
-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毓中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胡育嘉
-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云汝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觀之自明。
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資料,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位於彰化縣,有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