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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58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蔡承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朴子分行及布袋郵局之存款債權,及查詢相對人之勞保投保等資料。惟相對人對第三人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另指明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朴子分行及布袋郵局均址設嘉義縣,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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