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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17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4 日

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送達代收人
郭宇庭
債務人
黃沐家 住○○市○○區○○路000號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住○○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之郵局及保險契約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天麗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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