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6 日
- 原告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1法定代理人 蔡嘉憲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金定即陳崇維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陳金定即陳崇維繼承人之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惟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係位於高雄市鳳山區,有遺產清冊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等各一份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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