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5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1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鄭秀絨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並無應執行之標的物或其他執行行為,而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是本件係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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