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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0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5 日

債權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庭歡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凃建仁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執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3年12月1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債務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以之為執行債務人即屬不合法且無從補正。從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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