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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41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鴻安
送達代收人
北設工大樓西側)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建勳 住○○市○○區○○街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安橋昇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冠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債權。惟相對人對第三人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另指明第三人安橋昇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冠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址設台北市松山區、桃園市龜山區,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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