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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80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債權人
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熒達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昱勝
債務人
倍吉史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祈蓀 住苗栗縣○○鎮○○○路000號2樓
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6樓之1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設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1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倍吉史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係設址在高雄市仁武區,債務人王祈蓀住所係在苗栗縣,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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