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0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086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6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6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送達代收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債 務 人 郭育呈 住○○市○○區○○路000巷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等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上葒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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