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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14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富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妙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佑丞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3樓
住○○市○里區○○○00○0號

           居嘉義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勞保投保資料,惟相對人住居所係在嘉義縣,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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