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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567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住同上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俊榮 住○○市○○區○○路00○0號
設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查詢相對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資料等。惟相對人對第三人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本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又相對人住所係在高雄市大樹區,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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