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6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5 日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67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谷昭璇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黃城景 住○○市○○區○○里000鄰○○路0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南紡賓士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對第三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甲分行之存款債權,及查詢相對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等資料。惟相對人對第三人南紡賓士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另指明第三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甲分行址設臺中市大甲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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