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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5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 原告
    廖芷偌
  • 被告
    黃慶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5123號 債 權 人 廖芷偌  住○○市○○區○○路0○00號債 務 人 黃慶昭  住○○市○○區○○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黃慶昭對第三人即慶豐好有限公司、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執行業務等債權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分別址設於嘉義地區、新北市中和區,此有相對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精清單在卷可稽 ,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嘉義、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又聲請人併請求函查全國各金融機構函查相對人之存款及開戶等資料,亦應由該管轄法院為之。聲請人對執行標的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及調查財產,自屬不合,爰依上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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