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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6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 原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6317號 債 權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沈揚仁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豔羚  住臺南市官田區中華路2段83巷39弄35號許春鴻  住○○市○○區○○街000號8樓823室潘億茹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8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裁判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林豔羚、許春鴻、潘億茹之勞健保投保單位,以執行其薪資,惟查,債務人等人勞保及健保投保如附表所示,就債務人林豔羚、潘億茹查無薪資投保,執行無實益,而債務人許春鴻其勞健保投保單位為位於桃園市之火箭物流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附表: 債務人 勞保投保單位 健保投保單位 林豔羚 113年5月11日退保後無加保紀錄 臺南市官田區公所 許春鴻 火箭物流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地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通訊地址桃園市○○區○○路000號) 同左 潘億茹 111年6月14日退保後無加保紀錄 臺南市安平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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