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8號
- 聲 請 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債 務 人
- 億祥能源有限公司
- 相 對 人
- 兼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黃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6,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4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相對人黃國、債務人億祥能源有限公司於①113年4月24日②113年7月18日③113年7月18日所簽發之本票三紙,面額①15,480,000元②7,668,000元③5,112,000元,到期日均為114年6月29日,詎屆期經提示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3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278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南區 大山 388 7657.98 10000分之34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五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659 臺南市○區○○○街000號五樓之3 388地號 15層 鋼筋混凝土造 集合住宅 72.91 72.91 平方 公尺 8.98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920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45。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27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