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黃品翔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水郡神巧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水郡 兼 債務人 債 務 人 神巧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品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①相對人黃水郡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債務人神巧福有限公司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據、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1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②相對人黃水郡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神巧福有限公司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1,2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2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黃水郡、債務人神巧福有限公司與第三人黃品翔於113年2月19日共同簽發面額4,52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7月1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並以相對人黃水郡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2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 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33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七股區 竹橋 28-1 236.00 全部 002 臺南市 七股區 竹橋 28-3 51.00 3分之1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