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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1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黃晨峯
兼債務人
債務人
日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晨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黃晨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日昱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6,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2年4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黃晨峯於112年4月18日與債務人日昱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張建程、陳政嘉共同簽發面額20,87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9月11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並以相對人黃晨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尚餘4,426,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41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古堡 496 76.47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417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屋頂突出物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424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樓房 加強磚造 43.43 43.43 7.95 94.81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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