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79號
- 聲請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僑
- 相對人
- 尤郁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尤郁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以內之債務,包含借款(含信用貸款及抵押貸款),設定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1年6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尤郁淳於101年7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850,000元,借款期限至121年7月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4年5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42,60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貸款約定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479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南工段 194 440.35 10000分之232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五 合 面 主要 陽 花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材料 台 台 位 範圍 001 1101 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0號5樓之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7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37.61 37.61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9. 01 1. 45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南工段111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