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03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張靖晟
- 相對人
- 黃火常
- 相對人
- 陳怡妙
- 相對人
- 黃政昌即材柏工程行(獨資商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3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陳怡妙、黃政昌即材柏工程行(獨資商號)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3年5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黃政昌即材柏工程行、陳怡妙於113年5月17日共同簽發面額468萬元,到期日為114年9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各1件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114年12月2日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503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官田區 葫蘆埤 1006 717.99 全部 重測前:西庄段17地號。所有權人黃政昌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2 臺南市 官田區 葫蘆埤 1007 6253.69 全部 重測前:西庄段18-1地號。 所有權人黃政昌、陳怡妙應有部分各2分之1。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3 臺南市 官田區 葫蘆埤 1579 5087.05 4589/5087 重測前:番子田段679地號。所有權人黃火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