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6號
- 聲請人
- 臺南市歸仁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生才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秀如
- 相對人
- 謝鎮安
- 相對人
- 黃義文
- 債務人
- 玄錠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俊逸
- 債務人
- 李宇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玄錠興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即抵押權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透支、貼現、承兌、票據、墊付應收款項、保證、開發國內外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代墊保證款項、保證債務(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信用卡消費款等授信債務及損害賠償、代墊保險費、代墊管理費等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6,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1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玄錠興業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李宇祥為連帶保證人,於111年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6,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1月2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13年12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6,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附表所示不動產,雖已於112年9月13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謝鎮安、黃義文,惟依前開說明,登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86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學甲區 大灣段 853 66.00 2分之1 所有權人:謝鎮安,權利範圍190分之65 所有權人:黃義文,權利範圍190分之30 002 臺南市 學甲區 大灣段 856 678.00 全部 所有權人:謝鎮安,權利範圍95分之65 所有權人:黃義文,權利範圍95分之30 003 臺南市 學甲區 大灣段 856-1 58.00 2分之1 所有權人:謝鎮安,權利範圍190分之65 所有權人:黃義文,權利範圍190分之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