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雅雪

  • 原告
    育全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718號 聲 請 人 育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盧信成(男、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3年12月15 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街0號)選任 遺產管理人,惟本院業以114年度司繼字第2222號裁定選任 林瑞成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表、前開裁定在卷足憑。從而,被繼承人之遺產既已有遺產管理人管理,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