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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17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5 日

聲請人
永捷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代理人
歐致豪律師
相對人
蔡佩烜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號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一百一十四年度司執全字第六三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前經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937號民事裁定駁回其假扣押聲請,相對人不服並聲明異議,經本院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廢棄原裁定同時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並已提供新台幣4,050,343元為擔保,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在案。因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查核無訛。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存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 事 庭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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