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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4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聲請人
陳炫元
聲請人
陳濟堂
聲請人
陳魏美英
相對人
日東昇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彰
相對人
日盛升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伍拾參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伍拾參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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