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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05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聲請人
陳志中
相對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群創投資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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