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黃碧珠、楊義爵、干伊瑋、王慧華、岳阿彩、大器內蘊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林茂唐、吳洋銘、大巴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黃碧珠 楊義爵 干伊瑋 王慧華 岳阿彩 相 對 人 大器內蘊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麗卿 相 對 人 林茂唐 吳洋銘 大巴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炎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 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7號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前開案號判決書暨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在卷。揆諸首揭法條,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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