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31號
- 聲請人
- 黃碧珠
- 聲請人
- 楊義爵
- 聲請人
- 干伊瑋
- 聲請人
- 王慧華
- 聲請人
- 岳阿彩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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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卿
- 相對人
- 林茂唐
- 相對人
- 吳洋銘
- 相對人
- 大巴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高炎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7號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前開案號判決書暨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在卷。揆諸首揭法條,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