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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吳彥慧

抗告人
大維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三維
抗告人
晴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晴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7日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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