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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5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尹捷

原告
A01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
被告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A008

A09

A10

A11

A12

A013

A14

A15

A16

A017

A18

A19

A20

A021

A22

A23

A24

A2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A26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應按如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380/11900,下稱系爭土地)為被繼承人A26所留之遺產,前經訴外人○○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對系爭土地提出分割共有物訴訟,經鈞院○○簡易庭112年度訴字第249號判決由訴外人○○公司單獨取得,並找補新臺幣(下同)394,434元(即附表一編號1)予兩造,並由○○公司以114年度存字第11號將上開款項提存至鈞院提存所,應屬被繼承人A26遺產,仍為公同共有狀態,無法由一人單獨領取,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為分別共有。

㈡被繼承人A26於民國84年9月2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而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情事,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爰請求裁判分割。

㈢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A03部分:被繼承人A26係我阿公,我放棄,怎麼分我都沒意見。

㈡除被告A03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㈡查被繼承人A26於84年9月27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原告提出本院○○簡易庭112年度○○字第249號民事判決書影本、提存通知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影本、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函附之繼承登記申請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㈢次查,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主張或抗辯訂有不分割之特約,復無法協議分割,則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應屬有據。本院審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兩造之利益等情事,認以如附表一所示方法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應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系爭遺產之繼承人地位,請求將系爭遺產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標       的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現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394,434元及所生孳息  由兩造各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380/11900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房屋 臺南市○○區○○○街000號  全部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A01    1/11  A02   1/44  A03   1/44  A04   1/176  A05   1/176   A06   1/176  A07   1/11  A008   1/55    A09   1/55  A10   1/55  A11   1/55  A12   1/55  A013   1/44  A14   1/44  A15   1/44  A16   1/44  A017   1/22  A18   1/22  A19   1/11  A20   1/11  A021   1/11  A22   1/11  A23   1/11  A24   1/176  A25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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