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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文欽

  • 當事人
    鹿○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64號 原 告 鹿○誠 訴訟代理人 林伯勳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提出已辦畢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登記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應經繼承登記始得為之。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申請之,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 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 條第1 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陳○汝之遺產,然迄今全體繼承人未就被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繼承登記,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尚無從為分割之處分行為,其所訴於法顯 有未合。本院認仍有命原告限期補正之必要;若逾期再未補正,本院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易佩雯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 臺南市○○區○○段000○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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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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