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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

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文欽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丙○○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1,044,910元為相對人戊○○、甲○○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戊○○、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給付特留分等事件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戊○○、甲○○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丁○○、乙○○(下合稱聲請人等2人)因相對人戊○○、甲○○以遺囑繼承被繼承人己○○所遺如附表所示全部遺產,侵害聲請人等2人遺產之特留分,已起訴請求特留分酌減及遺產分割,刻由本院審理中(案號:114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下稱本案訴訟),而相對人戊○○、甲○○已就如附表所示全部遺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所有,已妨害聲請人等2人公同共有權利,聲請人等2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對相對人等2人提起本案訴訟(塗銷繼承登記、分割遺產等)。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許可就系爭房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為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項、第6 項前段、第7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等2人之主張,業經本院調閱本案訴訟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等2人就本案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又兩造間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係基於公同共有物之物上請求權之物權關係,且系爭房地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經登記,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所規定得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要件,應予准許。然聲請人等2人就本件請求之釋明尚有不足,且本案訴訟之事實尚未經本院調查審理完畢,依上說明,自以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登記為宜,故本院認聲請人應供相當之擔保後,始得就附表所示全部遺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全部遺產經訴訟繫屬登記後,有致處分不易而妨礙交換價值實現之虞,而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列之附表所示全部遺產價值為5,224,549元(見本院113年度司家調字第859號卷一第33頁)為計算基準,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係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以本案訴訟為有關繼承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1年,合計為5年,則依上開規定計算之辦案期限尚餘5年為相對人可能因此所受損害期間;另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立法理由所謂「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是上開登記既未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與保全程序造成之損害情節不同,故酌以80%計算相對人可能損害,兼衡聲請人等2人於本案訴訟中,所欲請求之權利範圍為如附表所示房地應有部分各10分之1,再按民法第203條所定之法定週年利率5 %計算,估算相對人因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可能蒙受之損害額為1,044,910元(計算式:5,224,549×5年×5%×80%=1,044,91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認聲請人等2人所應提供之擔保金額,以1,044,910元為適當,並准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五、至相對人丙○○部分,因其並非附表所示全部遺產之登記所有權人,故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全部遺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對於相對人丙○○而言,並無必要,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遺產種類 遺產項目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5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6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7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8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9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0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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