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游育倫
- 當事人A0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34號聲 請 人 A01 居臺南市○○區○鎮00號 A03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A02 相 對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高奐琳 上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民國114年2月17日死亡)應認領聲請人A01(女,民 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A0 3(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其婚生子女。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認領子女事件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但兩造對於檢驗機構出具之血緣鑑定報告書檢驗結果真正性不爭執,並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4年8月1日製作合意程序筆錄,合意聲請本院裁定終結,自應由本院依前揭規定而為裁定。 二、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 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第2項規定:「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 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又認領之訴,有民法第1067條第2項 後段之情形者,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為被告,家事事件法第6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甲○ ○應認領聲請人A01、A03為婚生子女,因甲○○於本件114年3 月13日起訴前之114年2月17日即已死亡,其繼承人即其父母、兄弟姊妹均向本院拋棄繼承,而甲○○之內外祖父母均已過 世等情,有114年6月13日調查筆錄可證(見本院114年度司 家調字第188號卷一第93至94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 請人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被告提起本件認領之訴,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2與甲○○原為同居關係,並未 辦理結婚登記,育有聲請人A01、A03,均尚未成年,嗣後於 114年1月間聲請人A02與甲○○相處不睦,聲請人A02遂搬離甲 ○○住處,聲請人A01、A03即由祖父母照顧,詎料甲○○於114 年2月17日因病過世,爰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請求甲○○應 認領聲請人A01、A03為其婚生子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四、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實驗室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為證(見本院114年度司家調字第188號卷一第9至3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南○○○○ ○○○○調取甲○○祖父母之戶籍資料,確認甲○○之祖父母均已過 世無誤(見本院114年度司家調字第188號卷一第101至105頁)。又依上開親子鑑定報告結論記載:「送檢註明為甲○○與 A01之檢體,其相對應之各DNA型別均無不符,故不排除一親 等直系親緣關係之機率為99.00000000%」、「送檢註明為甲 ○○與A03之檢體,其相對應之各DNA型別均無不符,故不排除 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之機率為99.00000000%」等語(見本院 114年度司家調字第188號卷一第25至27頁),是聲請人主張聲請人A01、A03 與甲○○間具有親子關係,從而,依民法第 10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甲○○應認領聲請人A01、A03為其 婚生子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查甲○○為非婚生子女即聲請人A01、A03之生父,已如前述 ,此部分本屬私權紛爭,因生父甲○○已死亡且無繼承人,始 由法律明定以檢察官為被告,因兩造合意裁定而成為本件聲請之相對人,故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成為本件相對人係因法律規定不得不然,不宜命其以公費負擔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故本院認為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較為公允,並符聲請本件合意裁定之法律趣旨,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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