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7號
- 原告
- 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源一
- 訴訟代理人
- 彭正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子瑄律師
- 被告
- 台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朝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6月16日日宣判,惟原告於同年6月10日向本院具狀撤回起訴,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稽。又按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者,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本件訴訟不予再開辯論,原告縱撤回起訴仍無法聲請退還裁判費3分之2,為使原告得依上開規定聲請退還裁判費,應認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