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4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上昇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呂永泰
- 被上訴人
- 郁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沐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3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建字第24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3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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