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4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張桂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昇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呂永泰
被上訴人
郁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沐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3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翊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