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42號
- 反訴原告
- 牧陽能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偉
- 訴訟代理人
- 鄭猷耀律師
- 吳鎧任律師
- 張嘉珉律師
- 林裕展律師
- 杜哲睿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展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62,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