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58號
- 原告
- 蒜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德良
- 被告
- 祥藤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于庭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0,391元(本
金及起訴前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25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