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施介元
- 法定代理人藍日福、陳冠瑋
- 原告奕南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淮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71號 原 告 奕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日福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 湯巧綺律師 被 告 淮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 以114年度補字第761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22,56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11日送達原告 ,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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