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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洪碧雀
  • 法定代理人
    安鵬生、王麗雯

  • 原告
    安禮隆安育葶安家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安禮隆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安鵬生 聲 請 人 安育葶 安家慈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麗雯 上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欣怡律師 相 對 人 王泓霖 昕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沈柏明 相 對 人 臺南市昕都心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 字第5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另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因遭遇職業災害而提起本件訴訟,是聲請人提起之訴訟,自應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之訴訟。又經本院審閱兩造間114年度勞補字第51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等事件卷宗,依聲請人起訴狀之記載,其起訴尚非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 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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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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