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抗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之抗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許育菱、丁婉容、洪碧雀
- 被告魏秋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抗字第28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魏秋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 ,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丁婉容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扣薪之執行命令影本。 二、請債務人補提自民國114年2月起至114年9月止之每月薪資扣除法院強制扣薪後之「實領薪資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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