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洪碧雀
- 被告張珆馨即張珆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珆馨即張珆菁 代 理 人 黃懷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善城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大林善城社區長照機構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4年1月起迄114年6月止之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三、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單季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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