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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洪碧雀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唐宜筠即唐竹君
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任職於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民國114年7月
    份薪資是否為新臺幣40,876元(26,581元+14,295元)?並
    補提114年7月份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三、請債務人釋明以債務人近3個月薪資收入50,037元,扣除個
    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及未成年子女陳0妍扶養費用6,809
    元【18,618元-育兒津貼5,000元)/扶養義務人2人】後,縱
    再扣除甲○○○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應繳之分期款項6,319元,尚
    有餘額18,281元,何以債務人無法負擔113年5月30日與全體
    金融機構就無擔保債務所成立之前置協商月付金額9,249元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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