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唐宜筠即唐竹君
- 代理人
- 王奐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任職於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民國114年7月
份薪資是否為新臺幣40,876元(26,581元+14,295元)?並
補提114年7月份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三、請債務人釋明以債務人近3個月薪資收入50,037元,扣除個
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及未成年子女陳0妍扶養費用6,809
元【18,618元-育兒津貼5,000元)/扶養義務人2人】後,縱
再扣除甲○○○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應繳之分期款項6,319元,尚
有餘額18,281元,何以債務人無法負擔113年5月30日與全體
金融機構就無擔保債務所成立之前置協商月付金額9,249元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