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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7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洪碧雀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孟儒
代理人
王裕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任職於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自民國11
    4年7月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之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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