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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洪碧雀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志成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檢
    附繳費收據到院。  
二、依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資料所載,債務人自民國114年1月9
    日起投保於「嘉農開發有限公司」,請債務人補提「嘉農開
    發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王世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四、請債務人釋明名下除有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保單多紙外,是否尚有其他保險契約?並請提出各個保險
    契約,及陳報各個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
    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五、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之行車執照影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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