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5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黃柏榮
- 代理人
- 林錦輝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⒈依聲請人陳報曾經營玉山閣多媒體工作室,請聲請人說明前5年 內(即109年11月至114年11月)是否仍有營業?如仍有營業, 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多少?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 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 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⒉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有從事保險業務?及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 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 ?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 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 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 資證明。如無工作,請說明收入來源? ⒊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11月起)之財產有 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 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 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⒋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 民國112年11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若已提 出者無需重複提出,僅須補登最新餘額)。 ⒌提出受扶養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113、1 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併陳報扶養義務人之人 數。 ⒍說明本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 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並請說明受扶養人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並請聲請人 補陳房租補助相關資料。 ⒎請依「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表內之保險 公司,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若無,亦應 註明。 ⒏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 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 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 、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 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 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 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