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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王淑惠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黃智源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黃智源自民國114年6月25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約537,149元,為清理債務,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渣打銀行提供168期、利率8%、每月每期5,727元之分期還款方案,惟債務人除積欠銀行債務外,尚有其他債權人之債務未列入,實無能力一併清償,至調解不成立,債務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惟於114年3月18日訊問程序當庭撤回清算聲請,復於114年2月7日具狀聲請本件更生。因債務人目前每月僅有約29,033元收入,扣除每月生活費、扶養費後,無力負擔前揭方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陳報目前任職於日勝企業社擔任作業員,114年1月至3月平均薪資為15,441元【計算式:(28,891元+8,441元+8,991元)÷3個月】,名下有106、107年出廠之機車2輛、三商美邦人壽保險1筆,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10,145元等節,有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薪資袋、在職證明書、存摺內頁影本、存摺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更字卷第23至24、27、79至104頁)。查債務人之清償能力係處於流動狀態,其聲請時與法院裁定時之清償能力未必一致,故應以法院裁定時為判斷基準時,是本件自應以債務人提出之最近3個月之平均薪資15,441元作為債務人每月薪資,並用以採計為聲請人償債能力之基礎。

㈡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參酌臺南市114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故本件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8,618元計之【計算式:15,515元×1.2】。是債務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9,211元,仍應以18,618元計之,方屬合理。

㈢債務人稱其母黃素英出生於59年,未逾法定退休年齡,111、112年收入為0元,每月所需扶養費用8,500元等節,有其戶籍謄本、存摺內頁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更字卷第25、105至112頁),惟債務人未提出相關事證釋明黃素英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因此,債務人此部分主張的數額,應不予認列。

㈣綜上各情,債務人每月所得約15,441元,扣除每月生活基本費用18,618元,已無餘額,顯不足清償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渣打銀行於前置調解程序提供168期、利率8%、每月每期5,727元之分期還款方案(見調字卷第89頁),則債務人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故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其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於法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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