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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3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羅蕙玲

債務人
蘇育瑩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復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亦有明文。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依消債條例第9條規定,雖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且參諸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規範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等情形,有礙法院關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是否有不能清償之虞,毀諾可否歸責之判斷者,法院自應駁回債務人之聲請。況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為協力行為,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而構成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消債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債務人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羅蕙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所陳報每月必要支出(即伙食費、電信費、交通費、
  日用品費、租金、水電費等)之各項支出之相關證據資料,並
  釋明該數額之必要性。
⒉說明所積欠蘇錦芬「私人借貸」之借款用途及資金流向為何?
  及目前還款情形,並檢附借貸契約、還款證明、現存債務數額
  等相關證明文件。
⒊提出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釋明受扶養親屬有何應受扶養之必要。
⒋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
  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租屋
  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
  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⒌提出受扶養親屬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⒍提出債務人114年12月起迄今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各月薪資
  證明文件(包含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紅利、加班費、津貼、
  加給等,已提出之月份毋庸再提,勿以存摺代替)。若為打零
  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
  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並請說明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
  ,若無請出具切結書以資證明。
⒎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農漁會)自聲請前2年
  迄今之帳戶交易紀錄(含存摺封面、自聲請前2年迄今之存摺
  內頁歷史交易紀錄影本【應補登至最新餘額】,或電子交易明
  細資料)。
⒏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
  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
  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
  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⒐債務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有,
  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資料(如
  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款,請檢附相
  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⒑提出債務人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車輛貸款之車輛行照影本,陳明該車輛市價,並提出相關
  佐證資料。如車輛已報廢或出售,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⒒向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之超優勢變額萬能壽險
  保單,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⒓債務人如有以自己或親屬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
  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
  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
  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
  、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
  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
  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
  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
  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
  本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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