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曾仁勇
- 法定代理人林淑真、陳佳文、郭明鑑、張財育、伍維洪、賴進淵、宋耀明、郭倍廷、林鴻聯、李文明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星展、陳正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佳盛、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徐靜茹即徐靜如即徐惠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9號 債 務 人 徐靜茹即徐靜如即徐惠貞 代 理 人 伍安泰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佳盛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訴訟代理人 黃秀敏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 權 人 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徐靜茹即徐靜如即徐惠貞自民國114年10月2日下午5時起 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發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時,除有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條第1項所定可不繼續進行 債務清理程序之情形外,縱令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且該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或書面決議可決,法院依前開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仍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依前開條例第64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並不得為同條第1項之認 可,為免程序之浪費及費用之增加,自無待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或書面決議可決後,再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之必要。另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此亦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 執消債更字第411號受理在案。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9 月5日製作債權表並公告周知,債務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為13,305,966元,已逾1,200萬元,且 該債權表計算結果及審究是否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通知債務人及債權人後,債權人及債務人對上開債務總額並無異議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因本件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既已逾1,200萬元 ,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三、依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16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消債法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蕭伊舒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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