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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63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王淑惠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許博威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⒈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
  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
  ?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
  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⒉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12年10月起)之財產有無
  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
  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⒊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
  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⒋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農會)存摺影本(
  含存摺封面、自112年10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
  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⒌依聲請人陳報債務總金額達44,918,397元,惟聲請人現年29歲
  ,目前每月收入約48,526元,名下有保單數筆,保單價值約32
  1,580元,現金存款1,810元,股票價值214,000元。請聲請人
  說明除上開陳報財產外,欲提供何財產供清算分配?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未來還款來源為何?
⒍請債務人釋明擔任龍城工程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之原因為何
  ?並提出積欠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本票債務19,278,000元、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本票債務10,880,000元、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本票債務634萬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⒎請債務人說明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
  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⒏聲請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
  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
  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
  、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
  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
  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
  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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