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
- 債務人
- 陳瑞芬
- 代理人
- 黃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健
- 代理人
- 黃勝豐
- 債權人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喬湘泰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水義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禤惠儀
- 債權人
-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豐賓
- 債權人
-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 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債權人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陳瑞芬自民國114年3月11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更生程序旨在促使債務人自力更生,使債務人得於盡其能力依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後免責,而獲重生之機會,債務人應本其更生之誠意,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故法院為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是否屬實、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本得依上開規定命債務人提出相關文件。另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此亦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53號裁定自民國112年3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0號受理。嗣司法事務官於113年2月23日製作債權表公告周知,並通知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惟債務人未提出,又於同年7月31日再次通知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惟債務人代理人分別於同年8月20日、9月4日陳報展延提出更生方案,然迄今未提出致更生程序窒礙難行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53號及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0號卷宗核閱屬實。是依上情,因本件債務人未適時提出更生方案,致更生程序無從進行,已符合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規定,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而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情形。故本院依上開規定,裁定本件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三、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3條第5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